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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研究 时间:2023-09-22部门:服务标准化研究所

  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本公共服务,多次强调“要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健全完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国家也先后出台《“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等多项政策规划,有力推动部署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发挥标准化技术手段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标准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明确权责关系、创新治理方式,确保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有,让人民在不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中生活得更加美好,实现人民群众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意义重大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涉及与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领域,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通过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以标准化技术手段夯实基本公共服务基础,对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高度关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4个层面构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并要求到2025年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强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再次明确提出“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是市场监管总局的重要职责。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构建覆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四个层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启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下达第一批51个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为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探索经验。

  二、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现状

  依据法律法规采用市场化手段是欧美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主要通过长期、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由公共服务协调部门依据其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市场化形式,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我国国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已开展了相关标准化工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包括设施建设、功能布局、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方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技术工具和手段。当前,我国面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险、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组织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具体业务标准,标准数量持续增加、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已制定了GB/T 33553-2017《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GB/T 32940-2016《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GB 30533-2014《学校安全与健康设计通用规范》、MZ/T 056-2014《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50余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标准涉及到全国教育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10余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然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不足,一是标准领域覆盖不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存在内容不完整、标准空白等诸多问题,与公共服务市场化紧密相关的准入、监督、考核及评价等方面的标准尚属空白。二是重要环节标准缺失。目前标准往往比较重视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但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等软件相对轻视,与实现涵盖基本公共服务全过程的标准体系还有较大差距。三是标准的统一性需要加强。目前,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主要以本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为准,标准缺乏统一性。

  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构建

  依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特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功能和层次结构,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分为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提供标准、资源配置和信息化标准。

  (一)基础通用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标准是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作为制定各领域具体专业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基本公共服务基础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准则、分类、术语、标识与符号等标准系列。

  (二)服务提供标准。提供标准的作用是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什么、谁来提供、怎么提供”的问题,通过对服务项目的供给范围、质量、主体以及供给过程的识别、过程的输入和输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资源转换活动,使服务对象对事项的办理要求、流程、进度一目了然。服务提供标准包括:教育公共服务标准、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标准、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标准、社会服务公共服务标准、养老公共服务标准、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标准等。

  (三)资源配置和信息化标准。为解决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资源配置和信息化标准有利于实现资源互联与质量检测。资源配置和信息化标准包括资源配置标准和信息化标准两大类。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各分体系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是一项系统工作,而标准是各项工作的通用、共性手段。因此,建议将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基本公共服务统计体系等,均制定相应的标准,以标准作为各分体系的表现形式和载体,形成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二是尽快建立国家层面的标准体系。国家标准体系宜定位于对各行业、各地区的建设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性的最高层级和效力的纲领性的文件,体系要全面覆盖清单内的所有项目。

  三是与国家标准体系相衔接,建立涵盖省、市、县三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以省级地方标准解决全省共性问题,以市县级服务规范解决个性问题,以团体标准解决市场创新和特定问题,增强标准有效供给。

  四是建立标准体系的动态调整机制。标准体系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阶段性调整,这类调整建议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逐步完善。同时,结合社会治理现代化、智能化要求,建立标准数据库,及时反映标准的动态调整。

 

  (文章作者:靳宗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服务标准化研究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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