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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研究进展 时间:2021-01-21部门:服务标准化研究所

  信息被誉为21世纪最富有价值的资源。具体而言,个人信息对自然人具有社会交往价值,产品和服务信息对企业具有商业价值。然而,在信息商业化过程中,信息不透明、产品和服务信息提供不完善、不规范、虚假信息、信息泄露使消费者成为主要受害群体。思考如何解决以上提到的诸多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保证消费者在适当的时刻能够获得需要的信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促进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信息更加规范,对我国的发展,消费者的保护,企业的平等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跟踪梳理。

  国际标准制定

  ISO于1978年建立了COPOLCO消费者委员会,主要致力于研究如何帮助消费者从标准化中获益,以及如何提高消费者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途径。为国际消费者提供交流沟通论坛,交流关于消费者参与制订和执行消费者领域标准的经验,以及关于消费者在国家和国际标准化方面感兴趣的其他问题的资料。在ISO的诸多成员国当中参加COPOLCO的成员国共129个,其中P成员79个,O成员50个。4个技术委员会,20个工作组,ISO/COPOLCO自成立以来至今,现行8项标准,所有标准均为指南性标准。其中有6项标准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了规范说明。在ISO制定的诸多与消费者信息相关的标准当中,不少标准或指南存在制定早、和现代快节奏的发展需求和新兴事物不相匹配的情况,因而会参考新时代下消费者的新需求,不断更新和修订消费者信息有关的标准内容。例如,ISO14号指南在2018年进行了标准的修订,相较于2003年旧版标准,添加了诸多更贴合当代消费者对信息的需求(例:二维码)的内容。为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给予消费者信息保护,提供了多维度、多方面指导。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根据初步统计,在ISO层面,除ISO/COPOLCO制定的8项标准以外,还有6项与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包括:

  ISO/COPOLCO制定的大部分指南性标准都与消费者信息有关,但标准的相关内容更倾向于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及其相关服务的信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虽然也有提及但是篇幅较小。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更多集中于电子、网络信息保护,电子网络专业领域知识要求都偏高,普遍借鉴信息保护类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标准制定和实施,因而针对性不明显。

  同时,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信息也积极制定了相关标准。下列图表为近年来,我国和美、英、日、德、韩、俄、澳、法、印9个国家的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制定数量对比:

  数据显示,我国和日本均位于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制定的前列,各占整体比重的20%。美国次居第二,占总体比重的17%。 印度和法国制定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数量相对较少。

  趋势分析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网络消费群体正在逐年壮大,信息消费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相关标准仍存在欠缺,消费者在交易时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为帮助各地政府树立消费者对市场的信心,要鼓励各国政府认真评估其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以确保消费者可以在遇到纠纷或对商品不满时可以得到及时救助。要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内容更加透明公开,让消费者有机会做出理性、知情购买决定,平衡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从而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国内标准制定

  从2008年至今,我国在国家和行业领域共制定14项与消费者信息有关的标准,其中6项为采用标准,8项为我国本土化制定标准,行业标准偏多。

  

  趋势分析

  我国近年来制定的消费者信息有关国标,大多都以采标为主,且采用的标准跟随国际标准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和修订,并结合我国发展自身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标准制定统一向通过信息来维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消费者合理获得知情购买力方向倾斜。对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同样仅限于信息安全技术和在标准中的部分隐私安全保护条款说明,并未制定有关消费者隐私针对性标准。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要加强对于消费者信息相关标准的研制。一方面通过进一步、细节性的规范在生产链上的供应商对于消费者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提供,减少消费者受伤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更加全面的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我国才能真正实现人身权的全面发展,我国消费者才能在轻松而安全的环境下实现自己的权利。

 

  文章作者:王琦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服务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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