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首页>本院动态>科研动态
《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国家标准解读 时间:2021-03-22部门:质量研究分院

  一、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买卖双方不谋面完成商品交换的商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便于明晰网络交易活动中各类信用主体,从而对不同类型的信用主体开展信用评价,进而支撑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解析

  在《电子商务信用 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国家标准中,根据网络交易活动中参与主体功能和职责的不同,网络交易信用主体主要分为交易主体、服务主体、评价或认证主体、监督或管理主体四类,网络交易信用主体分类结构如图1所示。

  1、交易主体

  在网络交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者为网络交易活动的买卖双方,这两方即为网络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网络交易活动中其他主体的存在是以交易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根据交易主体本身属性的不同,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可分为B2B、B2C、C2C、B2G等模式,其中B代表交易主体为企业(Business),C代表交易主体为消费者(Consumer),G代表交易主体为政府(Government)。

B2B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在具体操作上是指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供应商定货、接收票证和付款,典型代表有阿里巴巴(www.1688.com)、慧聪网(www.hc360.com)、中国供应商网(cn.china.cn)等。

B2C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即企业借助网络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消费者也借助网络平台购买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典型代表有京东商城(www.jd.com)、天猫商城(www.tmall.com)、网易考拉(www.kaola.com)等。

  C2C是指个人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活动,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完成商品买卖,典型代表有易趣网(www.eachnet.com)、闲鱼APP等。

B2G是指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这种网络交易活动覆盖企业与政府组织间的各项事务,两个主要的领域是电子化采购和政府剩余物资的拍卖,最典型的代表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服务主体

  为了促使网络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双方能顺利达成交易,需要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网络交易活动当中,其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品物流配送商、在线支付提供商等,这些主体为交易主体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各项保障服务,因此共同构成了网络交易活动的服务主体。

  (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主体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主体为交易主体提供具有安全保障的交易平台,主要作用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在网上所进行交易的安全、诚信等问题。网络交易平台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也可以是自营型平台,例如京东商城的自营部分、E-Hair等;有些自营型的网络交易平台随着网络交易需求的不断变化,也开始为其他的交易主体提供交易平台,例如京东商城最开始只经营自营型商品,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也开始允许其他企业入驻其平台进行交易,即非自营型网络交易部分。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顺利完成的不可或缺的载体。

  (2)支付服务主体

  网络交易支付服务主体是为顺利完成买卖双方的交易,为其双方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目前网络交易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银支付、第三方电子支付,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体也不同。

网银支付:网银支付是用户通过自己所拥有的借记卡、信用卡的开户银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进行网上支付,从而可以直接使用网络银行进行,一般网络交易平台会和银行商议好接口,从而可以进行网银在线支付,这时的服务主体是商业银行。

  第三方电子支付: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服务主体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银行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交易双方通过这个支付中介平台,不用面对面就可实现交易。最广泛应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平台是支付宝、财付通(即微信)。

  (3)物流配送主体

  物流配送服务是保障网络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支撑。由于网络交易活动中,买卖都是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双方并不真正见面,也无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么物流配送服务就成为了网络交易活动完成的重要环节,因此物流配送主体也成为了重要的网络交易信用主体。物流配送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卖方自己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例如京东商城(自营部分)、卓越网(自营部分)等,均由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平台运营商)自己提供物流配送服务;二是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大多数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网络交易的卖方,会选择独立第三方物流配送服务商提供配送服务。无论是那种情况,物流配送主体都是网络交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服务主体。

  3、评价或认证主体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或认证主体是通过征集交易主体、服务主体或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向其使用者提供信用评估和查询服务的专门机构。这种评价或认证可能由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实施,也可能由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通过有偿方式来提供。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作为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或认证主体,其信用评价(认证)结果,有效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促成了对网络交易活动中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约束与监督机制的形成,促进了网络交易活动的健康、快速发展,为政府管理部门间接调控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手段,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监督或管理主体

  网络交易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如何解决“快速发展”和“规范监管”这一对矛盾,已成为了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焦点问题。承担电子商务监管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监管部门、相关协会、第三方独立服务机构和普通消费者等,由于其角色地位不同,其承担的任务也不相同。

  三、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目前网络交易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交易活动手段,在带来交易便捷的同时也给交易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因此,网络交易主体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商更快更有效发展的障碍。该标准的制定,是在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缺失的背景下提出的,标准中对参与网络交易活动的信用主体进行了分类,为各机构开展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价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为其制定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各评价或服务机构可以依据标准中信用主体分类,有区别、有针对性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使得其评价结果更加有效。

 

  文章作者:李向华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研究分院

  转载请注明出处

附件:

版权所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技术支持: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京ICP备10046988号-34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