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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 产品质量监督评价程序》国际标准解读 时间:2020-12-29部门:基础标准化研究所

  2020年10月12日,国际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 产品质量监督评价程序》(Sampling procedures for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Part 4: Procedures for assessment of declared quality levels)正式发布。

  本标准的发布是中国作为该国际标准提出者工作的延续。中国曾经作为ISO 2859-4项目提出者,开辟了抽样检验标准在质量监督领域的独特应用场景。此次国际标准的研制,主要解决了声称质量水平为零时的监督解决方案,对两类风险的控制进行了精确计算,也对第二类风险的控制水平进行了调整,这些都是基于中国的应用实践提出,并经国际专家一致讨论获得的新技术改进,也是我国在质量监督抽样检验领域技术能力的体现。

  1. 标准的范围

  该标准所规定的抽样方案和评定程序,适用于评定某一批或过程等的质量水平是否符合某一声称质量水平。抽样方案的设计的原则是否定某一实际质量水平合格总体(批)的风险控制在5%,不否定实际质量水平为声称质量水平的LQR倍的不合格总体(批)的风险为10%。

  2. 标准主要内容

  2.1 原理

  以抽样为基础的任何评价,由于抽样的随机性,判定结果存在内在的不确定性。本标准的程序按下述方式设计: 即当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等于或优于声称质量水平时,判定抽查不合格的风险控制在5%。由于,当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时,有判定该核查总体抽查合格的风险, 本标准引进了极限质量比LQR以表示可容忍的最大质量比,即当实际质量水平为该声称质量水平的LQR倍时,判定抽查不合格的概率为90%,此时,本标准的程序有10%的风险。 本标准提供的抽样方案是按声称质量水平(DQL)和极限质量比(LQR)水平来检索的。

  2.2实施抽样检验的程序

  (1)确定核查总体:根据核查需要确定核查总体。核查总体中的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同类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

  (2)确定单位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特性及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对单位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安全、卫生指标等需核查的质量特性作出明确的规定。

  (3)确定不合格品的分类:核查抽样检验时对不合格品的分类一般应与验收抽样检验时的不合格品的分类相一致。

  (4)规定声称质量水平:由受检方自行申报声称质量水平或由负责部门根据核查需要规定声称质量水平。

  (5)检索抽样方案:应根据DQL和LQR水平从抽样方案主表中查取抽样方案。对于一组给定的DQL和LQR水平,如无相应的抽样方案可用时,应按箭头方向查取抽样方案。

  (6)抽取样本:可按简单随机抽样,或有条件时按分层随机抽样或其他随机抽样方法从该核查总体中抽取样本。当使用分层随机抽样时,从各层抽取的单位产品数量应与所研究的核查总体的层的大小成比例。

  (7)检验样本:对抽中的样本进行检验,并对不合格品数进行计数.

  (8)判定规则: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d小于或等于不合格品限定数L,则判定为该核查总体抽查合格。当抽样方案的样本量较小时,被判为抽查合格的核查总体有较大的漏判风险,负责部门对抽查合格的核查总体不负确认总体合格的责任。

  (9)复查:若受核查方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查。

 

  文章作者:丁文兴 赵静|基础标准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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