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首页>院内部门>标准信息研究所>科研动态
“十四五”时期国际贸易规则新态势对我国技贸措施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时间:2021-12-06部门:标准信息研究所

  摘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准确研判“十四五”时期国际贸易规则发展新态势,及其对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影响,对把握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影响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近年来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贸易格局的演化特征以及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分析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以及给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 

  关键词:经贸规则,新态势,技贸措施,影响,对策建议 

  1. 引言 

  近年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政治形势转向不和谐的大国冲突,国际经济形势转向不稳定风险集聚与体系规则重整,国际政治格局从“多级平衡合作”向“多级单边冲突”转变,从多边协商转向单边竞争,从经贸竞争正在转向更深层次的主义之争、价值观之争和全方位战略碰撞。政治格局的改变也必然引起国际经贸格局和经贸规则的改变,导致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的制约作用大幅减弱,国际经贸规则可能从全球标准退化为区域协商的地区协议,区域和集团之间的经贸冲突也将难以再通过国际争端协调机制进行解决。国家和区域形式的保护主义挤压贸易自由主义,国际贸易规则呈现出区域多边、诸边、双边并行发展,自由贸易协定呈现高标准等特征,新业态、新模式也为国际贸易规则带来新的变化。 

  2.国际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 

  2.1区域经济一体化层次高、范围广 

  世贸组织(WTO)自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以来,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为基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底,有效全球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达303个。同时,区域经济整合呈现排他性,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Mega FTAs)兴起,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倾向于签订这种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并在其中体现其主要经贸政策。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主导了当前的新国际经贸规则,它不局限于地理相邻的几国,而是跨区域跨洲际的、有共同经济政治目标的经济体的整合,比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这些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呈现出排他性和高标准的特点,通常由核心成员主导,在深化传统议题的同时,更加关注新议题例如原产地规则、竞争中立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而掌握全球规则的主导权。 

  2.2“自由贸易”与“公平贸易”并驾齐驱 

  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从WTO自由贸易进程中受益更多。因此, 在推动新的贸易协定中,“自由贸易”的理念不再是第一位,“公平贸易”成为其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对于新兴经济体来说,在经济体量迅速增长的同时没有能够获得足够的话语权,无法在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主要关注点在于保护既得利益,抑制新兴经济体过快发展,取消它们长久以来享受的差别和优惠待遇。美国以“公平贸易”为主线,正在尝试将这些限制条款应用到每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以建立美国模式的国际贸易规则。 

  2.3经贸规则覆盖面从边境议题向边境后议题扩展 

  传统贸易规则都是以边境措施为主要对象,边境措施即WTO框架下的关税、非关税壁垒、市场准入等。而近年来的贸易规则关注点向边境后措施扩展,进一步向深度化、多元化方向发展。边境后措施包括经济政策、制度、法律、监管等。所涉及的内容也包括了许多新议题,如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竞争中性、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透明度等议题。如:2020年11月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 谈判增加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技术合作等规则领域的谈判。 

  2.4传统贸易领域高水平开放和规则议题的高标准发展 

  RCEP、CPTPP、CETA等高水平自贸协定提出的市场准入标准,除了要求协议各方贸易自由化水平达到90%以上,还引入了原产地规则、三零原则、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的CPTPP代表新一代贸易协定的最高标准,引领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相比于RCEP仍然是侧重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关税,CPTPP则包括了服务贸易,数据流动等各领域,标准更高。 

  2.5国际经贸规则的复杂性和碎片化程度大大提高 

  目前,多数成员提交的WTO改革方案显示各方立场分歧巨大,主要经济体之间对于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导权争夺加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希望继续推动形成符合美欧等发达国家利益的新一代经贸规则体系, 通过双边、区域谈判,构建新经贸规则,重构WTO。继续维持在全球经济中的核心地位与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型经济体坚定维护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两大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将是常态化和多方位的;而随着国际政治格局和经济格局的演变,国际经贸规则的复杂性和碎片化程度大大提高,未来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或将从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的博弈演变为两大经济体阵营博弈与一对一博弈并存。新的全球化将是全球化与双边化、区域化并存, 相互依存, 互相促进。 

  2.6数字经济与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贸规则的组成部分 

  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带来了大量数据,数据成为了一种生产要素。跟这种生产要素打交道需要的工具就是数字化技术。数字经济就是在数字生产力驱动下的一种经济形态。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产生大量新业态、新模式,涉及的行业众多,覆盖面较广。在全球新冠疫情肆虐过程中,人们需要保持社交距离、减少接触,给数字经济发展带来契机,加快了数字化进程。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数字经济催生了新业态、新模式,成为推动国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  

  3 对我国技贸措施工作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措施通常以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形式体现在所有双边、多边国际贸易规则中,如:WTO/TBT,RCEP协定(第6章),CPTPP协定(第8章)等;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其合法性、灵活性和隐蔽性等为特征,在目前国际经贸规则趋向多元化和区域化发展的情况下,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业利益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际贸易规则中令人瞩目的焦点。国际贸易规则水平越高,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国际标准遵循度要求越高。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对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带来很多影响。 

  3.1技术性贸易壁垒防范的风险性加大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正朝着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的方向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贸易壁垒削减和其他贸易便利化措施能够推动成员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从而促进本国资源配置效率以及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比如RCEP协定的实施意味着有90%的货物贸易降到“零关税”。因此,各缔约国将会采取隐蔽性更强、标准更高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来保护本国的产业。特别是新冠疫情对全球经济带来严重危机的背景下,设置更高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由于各国针对进口产品出台的技贸措施的数量有不断增多趋势,措施种类和出台时间的不确定性增大,措施的隐蔽性和灵活性越来越强,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防范风险将越来越大。 

  3.2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工作难度加大 

  随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合作日益紧密,各国越来越重视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建设和完善,沿线发展中国家TBT通报数量不断攀升,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2020年,共有83个成员通过WTO平台发布TBT通报3352件,SPS通报2124件,均创历史新高;其中前十位成员TBT通报的总数是2033件,占TBT通报总数的60.65%,发展中国家占了7个。发展中国家技贸措施出台的数量急速上升,加大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应对的范围和难度。 

  3.3 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系统性要求更高 

  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系统性应用的路径,本质上是实现进出口风险管理的政策工具和技术手段,旨在有效控制贸易带来的风险。因此,其系统性和前瞻性尤为重要。由于缺少协调性系统性的战略规划,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对层面,总体应对水平不高,技贸措施信息获取渠道不够畅通,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整合国内利益相官方联动机制有待加强,可获得技贸措施信息的语言转换、信息加工提取和服务企业的能力还很欠缺,系统性组织和应对能力亟待提高。 

  3.4 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和整体效能要求更高

  随着我国加入区域贸易合作协定的步伐加快,以及复杂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不确定性增加,对我国技术贸易措施的制定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对提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应对水平越来越迫切,我国现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水平和整体效能还远远不够,预警机制和预警水平难以满足贸易的需求。虽然技贸措施工作机构众多但各自为政,技贸信息系统不少,但同质化现象严重,信息分散,整体效能不高。此外,由于重视程度不足,普遍存在人员短缺、专业能力不足现象;机构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分工,技贸信息共建共享更亟待加强。  

  4 应对措施建议 

  4.1 站在技贸措施国家战略高度,完善技贸措施机制体制 

  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战略性、系统性和关联性较强,需要站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和推进。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涉及中央地方多个层级,需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从机制上保障统一协调、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效率。在国家层面上,除了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还应建立全国性的技贸措施管理机制。此外,技贸措施涉及很多技术层面的工作,应将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纳入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作为国家产业体系、对外开放体系和国家安全体系的一部分,服务我国高质量创新发展。 

  4.2 提升整体服务意识和效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技贸措施工作涉及外贸、海关、市场监管、科研、产业等众多部门和行业,需要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出口企业共同配合协调,需要建立整体效能最佳的决策系统和工作系统。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按需构建多层次的协调管理机构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政府层面奖励鼓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技贸措施服务意识,提高系统整体的服务效能,更好地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4.3 建立技贸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构建技贸措施服务大思路大格局

  技贸措施工作涉及多个环节,环环相扣,而且特别具有时效性,信息的及时了解和掌握至关重要。实践表明,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信息不够畅通,企业不能及时了解进口国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条款和变动信息。急需将零散的技贸措施机构信息整合互联,加强技贸措施工作的能力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国家层面的全面的技贸措施资源服务平台、即时通报平台和有效的反馈信息系统,让企业及时了解技贸措施信息,并及时反应出口企业的诉求,为出口产品改造升级争取时间,减少贸易损失,这是技贸工作的重中之重。 

  4.4 发挥标准化技术机构的专业优势,提升技贸措施工作质量和效率

  我国有1337个标准化技术机构(包括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特别工作组(SWG))负责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几乎涵盖我国所有现行国家标准的领域和专业,集结了各利益相关方的顶尖技术专家。如果这些技术机构能够积极参加技贸措施的工作,相信技贸措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因此,应强化技贸措施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理念,畅通各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标准化技术机构评估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这些技术机构和专家积极参与技贸措施工作,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智慧和才能,为全方位提高我国技贸措施工作水平贡献力量。 

  4.5 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提高企业应对贸易壁垒的意识和水平

  作为国际贸易的市场主体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对象,企业一方面是出口目标国贸易壁垒的主要受害者。技术性贸易措施依然是影响我国企业出口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技术性贸易措施也有效地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调整,这种倒逼机制也使企业在技术创新、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提升方面受益。因此,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应积极参与,担当起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主体的角色。政府部门应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参与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评议和应对工作,争取更多地将自身利益融入其中,切实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6 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 

  社会团体是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主体,也是二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达国家在技贸措施体系中,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已成为中坚力量,既不受规则限制,也能把多个企业召集起来,形成一种合力共同对抗贸易壁垒,减少企业外贸损失,成为企业的最佳代言人。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在技贸措施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行业商协会不仅对企业提供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信息和预警信息,还可以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开展技术贸易壁垒研究,代表行业进行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应诉。此外,行业商协会还可以对行业内部进行自律,整合行业内外大量分散资源。因此,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4.7 大力实施国际标准化战略,加大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

  多边贸易规则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而国际标准作为多边贸易规则协调性原则的基础,已为WTO和全球各区域贸易协定认同和接受,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海外工程中,都把采用国际标准作为优先事项。发达国家国际标准的采标率都在90%以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力度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完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导致我国出口贸易因标准问题受损。因此,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我国应做到应采尽采,能采尽采;同时,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并积极申请国际标准,抢占国际规则的主导制定权。 

  4.8 加强技贸措施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技贸人才队伍

  人才是决定事业的关键要素。长期以来,我国技贸措施人才匮乏、人员短缺现象一直比较严重,成为困扰技贸措施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技贸措施工作涉及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社会性比较强,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既要懂规则又要懂技术,既要有广泛的社会资源,也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这就需要储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要积累实践经验。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同时制定和实施人才激励机制,吸收高层次的人才进入技贸措施工作团队,为技术性贸易措施高水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文章作者:刘智洋| 标准信息研究所(市场监管总局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

  转载请注明出处

附件:

版权所有: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技术支持:标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京ICP备10046988号-34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001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