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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持续发展看人权问题 时间:2020-03-26部门:公共安全标准化研究所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在我国爆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有序恢复。但国际上总有部分组织和个人对我国抗疫成果视而不见,却从“人权”角度对我国抗疫措施挑三拣四。而随着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的爆发,充分体现了我国抗疫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确保了全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存权,更体现了我国的制度优越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防控工作取得的成效,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本文提出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和最终价值追求。本文将城市居民人权的发展问题置于可持续发展框架之下,从国际标准的角度来关注我国人权的发展状况,并对可持续发展下的人权发展提出相应的标准化建议。本文第一稿发表于2014年11月,根据城市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化进展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 

1 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注重人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 可持续发展注重对人权的保护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概念,目前已经成为全球长期发展的指导方针。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 “不损害未来一代需求的前提下,满足当前一代人的需求”。人的需求在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们来到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居住在城市,是为了生活得更好。”人们为了满足生活这一目的而产生的需要便是“人的需求”,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都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在满足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追求政治自由、和平、民主与平等等更高层次的理想是人们高层次的需求。因此,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确保人的权利。

  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作为人的权利”,“它要求平等地认可、保护和促进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利益和要求” [1]。其完整意义包括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城市是人们活动的主要场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是人们满足自身需要和实现其价值的物质前提,而保障人的基本需求与权利是城市发展的最终价值追求。因此,满足人的基本需求和权利是追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1.2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权问题

  党和政府一贯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自身历史与国情出发,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政策。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明确了我国的人权观念,系统阐释了中国人权的真实情况和基本立场;1997年,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全国代表大会主题报告,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成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战略之一;2002年,中共十六大重申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战略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人权”从政治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人民和国家的共同意志,人权从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党和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强调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都从不同方面具体阐释了我国人权保障政策的具体落实措施。

  此外, 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签署、批准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十余项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

1.3 人权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人权问题不仅是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议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世界人权宣言》和《维也纳人权宣言和行动纲领》作为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一直指导着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明确指出:“我们有责任确保这些权利在生活中实现——无论任何地方,人人都能知道、了解并享受这些权利。往往最需要人权保护的人也是需要知道《世界人权宣言》存在的人——因为《宣言》是为他们而存在的[2]。”世界上其他国家在人权问题上也积极实施不同的政策,如日本重视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具有健全的老年人法律保障体系,《国民年金法》、《老人保健法》和《老人福利法》等法律文件分别从经济、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和生活护理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2. 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人权

2.1 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人权内涵的发展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人权公约》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可持续发展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强调个人作为公民享有公民待遇,尤其是政治权利;二是强调个人所享有的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如第17条—22条强调个人的休闲、工作、受教育权利等等[3],但是对于发展权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从可持续概念发展的过程来看,真正将人权纳入可持续发展框架进行探讨始于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自此以后,人权的内涵随着可持续概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表1 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人权内涵的发展

 

时间 

事件 

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概念对人权的响应 

1972 

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世界性的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 

提出“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作为人类共同的信念和原则,论述了可持续发展的26项原则。 

宣言关注人权,对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做出阐释。[a] 

1980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 

提出可持续发展思想[b] 

  

1981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对健康生活环境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在发展权的背景下,健康环境权的问题在于其受益人和保护人是谁[4] 

1987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 

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c] 

  

1992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地球高峰会,通过《里约热内卢宣言》 

对可持续发展概念做出明确界定。[d] 

主要关注参与权和程序权。 

1993 

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对发展权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尊重人权的第一责任由各国政府承担;发展、民主和人权相互依存;援助发展中国家应与民主化和经济发展相联系[5] 

1998 

《奥胡斯公约》 

  

鼓励公众参与 

2000 

联合国千年会议拟定《千年宣言》 

  

提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涉及消除贫困、教育权利、男女平等、水资源保护等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5] 

2002 

世界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 

国际法协会通过《新德里宣言》。 

可持续发展从理念走向战略实施,并进一步明确了可持续发展概念及其战略的内涵,即经济增长 、社会进步、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 

会议关注水与卫生设施、能源、卫生保健、农业和生物多样性五个具体主题。《新德里宣言》明确阐释可持续发展的七项国际法原则,其中公平及消除贫困等五项有关人权保护。 

2003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对可持续发展中妇女享有的基本人权做出具体规定。 

2005 

  

世界首脑对可持续发展达成共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组成部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融合,使之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加强的三个支柱。 

世界首脑对人权发展问题达成共识:消除贫困,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保护和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自然资源基础,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和根本要求[6] 

2012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 

提出可持续发展的两大主题和三大目标[e] 

  

2015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峰会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17个目标 

17项目标和169项子目标中涵盖了人权涉及的生存权、发展权、自由权[7] 

 

  从表中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日趋向多元化与一体化发展,但人权问题始终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在可持续发展的不同时期,人权问题的重点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以公民参与权为例,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满足快速决策的需要,通常忽略普通公民的参与权,由决策者直接决策。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进入人们的生活与视野,公民参与权开始得到重视,但由于物质发展水平和公民参与积极性较低等多种原因,对于公民参与权决策者一般从形式上加以保障。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人民政治素养还不够,目前公民参与权正处于象征性考虑这一阶段。当物质生活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公民的基本素质也能满足程序参与的具体要求时,公民的参与权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综观上述发展过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而人发展的前提在于人权保障。在人权保障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问题,因此涉及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议题。反之,如果将生存权与发展权置于次要地位,一味追求平等、自由以及政治权利等更高层次的权利,人权的保障将失去坚实的根基,如泰国出现政治危机,严重影响了本国的经济发展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其主要原因在于泰国全盘接受了西方的民主与平等观念,未能考虑本国的贫困问题,导致政权动荡不安。因此在可持续发展中,生存权与发展权才是前提与核心,应当在保障两者的前提下追求人权的其他基本权益。

2.2 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人权的主要内容

  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人权发展基本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确立的以自由权为本的人权,第二阶段是无产阶级革命下确立的以生存权为本的人权,第三阶段是以发展权为本的人权,主张发展权具有社会连带性,人人都应该享有[8]。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制度的完善以及文化生活的丰富,人权的具体内容和数量也在不断拓展和增加,从狭义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所有权、政治选举权拓展到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以及其他发展权利。这些权利中应首先保护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上已经基本达成的共识。而我国在坚持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关注的人权问题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权政策[f]。

  生存权,是指国际人权公约上的相当生活水准权,主要是指人们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具有足够的食物和营养权、衣着权利和住房权利以及在需要时得到必要照顾权利[g]。我国生存权于国际人权公约的这一权利基本一致,主要是指“温饱权利”,包括住房权、健康权以及解决温饱消除贫困的权利,同时与经济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密切相关。生存权的实现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人们只有获得了生存权,才具有现实条件有效地行使其他人权。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8]。”

  发展权以生存权为基础,也是人权中的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h]我国的发展权包括公民个人发展权的实现与社会发展权,个人发展权包括受教育权、工作权、文化权以及公平权利,社会发展权是指整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社会服务的完善和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社会环境的公平、和谐与稳定。个人发展权的实现是社会发展权的基础,社会发展权的保障为个人发展权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

  自由权是人权中更高层次的权利,在我国一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民主决策参与权等政治权利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此外还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宗教信仰自由等诸多权利。自由权的实现以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落实为基础,在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前,任何有关自由权的追求都是缺乏物质根基、难以长足永续发展的。

  综上所言,我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人权问题应当首先包括生存权与发展权,它们是自由权的基础,其中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在此次抗疫过程中,我国各项政策、措施的核心就是首先确保全国人民的生存权,拓展全国人民的发展权,在此基础上保证自由权。

2.3 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对人权问题的响应

  在城市居民人权和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除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和执行合理的政策之外,也应当以科学的标准来衡量人权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成绩与进展,因此,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化工作应当包括并且注重人权的标准研制。

  2012年,ISO/TC268(城市可持续发展技术委员会)成立,负责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标准化工作,为不同类型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全球统一标准,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上,也积极响应国际社会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标准化研究工作[10]。2012年起,ISO/TC268/WG2开始研究制定城市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国际标准[11]。2014年5月15日,ISO/TC268/WG2在世界城市峰会期间正式发布ISO 37120 城市可持续发展——关于城市服务和生活品质的指标。ISO 37120围绕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状态,设立了22个方面的指标。其中,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包括17个方面100项指标,城市状态5个方面39项指标[12]。ISO 37120 从“人”的角度出发衡量城市的发展,其中涉及生存权的指标主要涉及经济、安全、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发展权的指标主要涉及教育、金融、能源、科技与创新等方面。自由权的指标包括城市治理中的选举权、男女平等等。

3. 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人权发展的基本状况

  本文中选取了国内的36个大型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不包括港、澳及台湾地区)的2013年数据,应用ISO37120进行评估[13]。根据评估结果,我国城市人权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生存权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正在逐步缩小,部分指标已经与发达国家城市接近或相同;而在发展权和自由权方面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与发达国家不同,部分指标(如公民参与、庇护所等)含义有较大分歧。

3.1 生存权发展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迅速,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生存环境不断改善;医疗卫生事业大幅发展,医疗资源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都超过70岁,其中上海最高达82.51岁;城市用水普及率比较高,多数城市达到100%;固体垃圾回收率比较高,处理污水比例也高于一些发达国家。但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人口的压力和资源的相对贫乏还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我国城市虽然没有人居署定义上的贫民窟,但还是存在一定数量的棚户区,总体上贫困人口数量依旧较大。人口的压力不断带来生存、就业、住房、医疗等一系列问题:妇幼保健水平有待提高,婴儿的死亡率仍旧较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生活用水量比较低。实践证明,贫困和人口问题是阻碍我国人民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维护生存权仍然是首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4]。

3.2 发展权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积极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状,促进就业,完善社会公共服务和保障机制,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等社会事业上取得了长足发展与进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保障学龄儿童(包括弱智儿童、但不包括聋哑儿童)入学权利方面表现较好,城市的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比较高,基本上达到了100%;交通系统正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许多指标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如大城市的地铁覆盖率比较高,高容量公共交通得到较快发展,私家车数量也在日益攀升;我国的商业航空连接能力发展较快,大多城市的交通事故死亡率也逐年降低。尽管如此,我国城市居民发展权的保障依旧问题多多:城市教育资源十分欠缺,大部分城市小学学生/教师比仍就过高,还有很大一部分居民并没有完成小学教育;消防员占总人口的比重显然低于发达国家。虽然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科技与创新水平也正向发达国家看齐,经济发达地区互联网、移动电话等现代通信设备普及率比较高,但西部地区仍旧比较低,城乡和地域依旧差别较大,发展很不平衡。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印发实施。规划也突出了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的原则,着力缩小城乡和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有效保障公平公正。为此我国提出应当坚持走城镇化道路,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校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3.3 自由权发展状况

  有关自由权的各项指标,主要包括治理、城市规划、公民参与、文化、社会公平等指标。建国以来,我国重视法制建设,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以及各项政治权利上成果显著,不断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以及民主管理机制,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5]。2010年,我国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完善了选举制度;2011年至201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产生了200多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16]。但我国城市居民自由权状况还面临诸多问题,如在社会公平上,贫困人口比例仍旧比较大,尤其是西部落后地区,城市之间贫富差距也比较大,社会公平问题比较突出。

4. 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人权保障的建议

  通过比较,我国城市居民人权的发展,特别是在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工作滞后,难以为城市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及时提供有效的管理工具与完善的衡量标准。因此必须从如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城市人权保障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工作。

4.1 加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人权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标准应当与我国的人权政策与观念一致,响应国家政策要求,首先从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主要标准来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而人权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也必须置于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工作的框架之下,以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标准为依托,立足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目标。在制定和实施城市人权发展的各项政策与标准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开展各项工作,着眼于公平与平等,以人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应用国际标准的同时必须考虑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制定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政策与考核标准,并且以科学的方法进行统计、衡量和评估。

  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城市人权问题涉及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对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国际标准化工作以整个国际社会大环境为背景,并不能完全切合我国实际,因此在促进城市居民人权事业进步、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各方合作,包括国际合作、城市之间合作、城市各部门合作以及城市和居民合作等等。只有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同有效应对国际标准化工作中对于我国城市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的不利方面,避免消极影响。

4.2 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人权保障中的首要地位

  保障人权的可持续发展是城市发展的根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保障核心和前提,也是当前我国实现城镇化,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只有保障了生存权与发展权,才能进一步实现城市居民的其他权利,保障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充足的经济基础才能为其他权利的进一步保障提供坚实的后盾,当前自由权必须让位于生存权与发展权,不能全盘吸纳西方观念与做法,一味空谈绝对的政治民主与公平。在城市发展可持续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中也应当坚持首先加紧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标准研制和适用脚步,促进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标准化进程。在适用诸如ISO37120等国际标准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得到飞跃式的发展,但是仅限于国民生产总值、国民生产总量等传统标准以及这些传统标准的总体数据,导致我国长期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生存环境、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等其他问题,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存权利和生活质量。因此,在促进生存权利保障事业方面,应当注重各类标准的平衡,不仅要专注于经济效益标准,也应当考虑到环境、公民权利以及公共服务等城市建设的其他发面,对目前缺失数据的各项指标,应尤为关注;对于生存权的评估和衡量不仅要涉及总数,更应当细化到人均与各种不同情况和类别。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应当由相应的配套指标进行指导和评估。

  发展权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统计数据缺失和发展不均衡两方面,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评估工具与衡量标准。在维护城市居民发展权,使用国际标准评估城市居民发展权实现状况时,不仅仅应当对大城市进行统计,也应当同时兼顾中小城市和偏远地区,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当对不同水平的城市和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发展权的实现是与生存权休戚相关的,因此在进行发展权标准化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与生存权标准化工作相结合,以避免工作的片面性。

4.3 在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自由权

  在ISO37120各项指标中,有关自由权的指标统计数据缺失最为严重。但是自由权的实现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基础的,在生存权和发展权并未十分完善的前提下,自由权是不可能充分实现的,当前我国的状况正明确地反映了这一点,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应当搁置自由权。自由权利的实现也恰恰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居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程度的重要尺度。因此,对于自由权的考察和衡量不仅是人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进一步实现的需要。自由权利的各项指标数据应当与城市居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各项指标相统一,同时也应当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在保障人们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时应当保障公平,要注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贫富差距,对于社会公平指标数据的分析也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各项指标相结合,尤其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的相关数据。在公民参与等政治权利上,因为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不同于其他国家,我国应当坚持有别于发达国家的衡量标准,必须综合考虑到政治体制、公民政治素养和参与意识等多种因素。除此以外,还应当注重保障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公民的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权利等其他自由权利,并且制定相应的合理化指标。

    

  [注释]


  [a] 即“人类有权享有尊严和舒适的生活环境,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b] 强调“人类利用对生物圈的管理,使得生物圈既能满足当代人的最大需求,又能保持其满足后代人的需求的能力”。

  [c] 即“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d] 认为和平、发展和保护环境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世界各国应在环境与发展领域加强国际合作,为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而努力。

  [e] 两大主题为“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的绿色经济”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框架”;三大目标为“评估可持续发展取得的进展、存在的差距”、“积极应对新问题、新挑战”和“做出新的政治承诺”。

  [f] 2013年9月12日,第六届北京人权论坛开幕,论坛主题是“建设可持续的人权发展环境”,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在开幕式致辞表示,人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在《世界人权宣言》的指引下,以民生为本,与法治相联系,并且特别强调应当以民生为重点取向。我国一贯坚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制度。早在2010年10月19日第三届北京人权论坛上,罗豪才在开幕式发言中已经明确发展权是基本人权,中国人权的发展是建立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基础上的科学发展,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让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与会专家也表示“以人为本”已经成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核心理念,未来中国的人权发展将更关注弱势群体,让更多民众分享发展成果。

  [g]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一周、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h] 1970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权”的概念。1979年,第三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在第34/46号决议中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平等发展的机会是各个国家的天赋权利,也是个人的天赋权利。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1993年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从而使发展权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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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网.国外经验:构建人权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OL].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3-09/11/content_29993989.htm,2013年9月11日

  [3] 刘霞.从人权、平等与可持续看女性权利[OL].中国妇女报,http://www.china-woman.com/rp/main?fid=open&fun=show_news&from=view&nid=96181, 2013年7月9日

  [4] S.A. Atapattu , Emerging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M].Ardsley , NY: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 2006 :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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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ISO/TC268工作组会议总结[R]. 2014:2-6

  [11] 杨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新国际标准提案方向研究[J].标准科学,2020(12):6-10

  [12] ISO.ISO 37120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munities——indicators for city services and quality of life(first edition)[S].2014

  [13] 杨锋,刘俊华,刘春青.城市指标体系(GCI)国际标准进展及应用[J].标准生活,2013(3):32

  [14] 新华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OL].新华网:http://www.sc.xinhuanet.com/content/2013-11/15/c_118164288.htm,2013年11月15日

  [15] 李克强.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0/21/c_117809444.htm,2013年10月21日

  [16] 人民网.中国向联合国理事会提交的《国家人权报告》[OL].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2013/0925/c1002-23022940.html,2020年3月25日

 

  文章作者:杨锋,工学博士,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共安全标准化研究所副研究员,ISO/TC268城市可持续发展注册专家、ISO/TC268/TG2召集人,SAC/TC567委员、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ISO/TC268国内技术对口工作,主要致力于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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