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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标准的演变 时间:2024-10-12

  国旗是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的主权和尊严。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颁布《国旗制法说明》,确定了“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例,国旗的具体颜色与图案是“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旗杆套为白色。”这些定性而非定量标准化的描述,导致当时各重要场所悬挂的国旗以及市场上销售的国旗颜色、尺寸、规格很不一致,亟需予以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

(来源:GB 12982-2004《国旗》标准)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国旗法》的实施,统一国旗制作标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GB 12982-1991《国旗》和GB 12983-1991《国旗颜色标准样品》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1991年12月1日起实施。在标准制定阶段,五星红旗的颜色历经近一年时间才最终确定。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小组,选取30多种红色面料制成国旗,发送给2000多名群众广泛征求意见,以此确定了“国旗红”“国旗五星黄”及相关色度数据,并据此制作国旗颜色标准样品。

  1996年,《国旗》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增加了国旗标准尺寸和允许误差,增加了车旗、签字旗和桌旗的各项尺寸,对国旗缝制、五星黄色印制工艺、包装、标志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这些技术要求的明确和完善更加有利于标准的宣贯和执行。然而,早期1、2、3号国旗制作因受限于当时制作工艺、技术水平的限制,织物面料的幅宽和印染条件达不到不拼接缝要求,因此只能允许旗面有拼接缝,这直接影响了旗面质量。后经改进生产工艺,才终于生产出幅宽和印染都符合要求的织物。拼幅问题解决后,又对《国旗》标准相关参数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即现行GB 12982-2004《国旗》标准。同期也对1991年版本的《国旗颜色标准样品》标准进行了修订。

GB 12982-2004《国旗》标准

  GB 12982-2004《国旗》国家标准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要求,明确了国旗标志、标签和包装等质量要求,具体涉及国旗的形状和图案、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国旗用织物、国旗颜色及允许误差、国旗染色牢度、国旗缝制、旗面外观评定等。

 标准国旗尺寸和允许误差

  《国旗》标准积极推动了《国旗法》的宣贯,进一步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和形象。标准的实施不仅保证了国旗产品质量,规范了产品市场,也为市场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国旗》标准的修订和完善,也展现了我国国旗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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