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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醉驾的纪律警示 时间:2023-08-25部门:纪委办公室

  今年7月,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督执纪 坚决查处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抓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这个“小切口”,循线深挖酒驾醉驾案件背后的“四风”问题,深查细剖是否存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务接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四风”问题,释放了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鲜明信号。为教育引导我院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院纪委收集汇总有关酒驾醉驾专题资料开展纪律警示,督促各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使监督成果更好转化为作风治理效能,推动作风建设持续走深走实。 

  一、典型案例通报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多年来,我国持之以恒对酒驾、醉驾进行严格执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以身试法,受到严肃处理。近两年,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和各地纪委监委就陆续通报了多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1.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工勤人员邹和军酒后驾驶公车问题。2022年12月6日,邹和军驾驶公车前往普安县惠民小区殡仪馆参加朋友亲人吊唁。当天20时许,邹和军饮酒后驾驶公车行驶至普安县南湖街道惠民小区内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023年2月,邹和军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并退赔违规使用公车相关费用。

  2.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陈国新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2月24日20时许,陈国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国道320(1210)公里处沿江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l。2022年2月,公安机关对陈国新作出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12月,陈国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梁汝权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22年10月,梁汝权携同其儿子以及该局知识产权与广告监管股原股长冼满权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陈某的宴请并饮酒,相关餐费和酒水费用全部由陈某支付。宴请结束后,冼满权因醉酒驾驶被交警查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2023年1月,梁汝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3年3月,冼满权受到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已退缴。

  4.北京市专用通信局应急通信处副处长左燕飞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月18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晚,左燕飞在海淀区某饭店与同学等6人聚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其立案审查调查。

  5.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经理苗建忠醉酒驾车问题。2021年4月10日22时许,苗建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85mg/100ml。2022年9月19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苗建忠实施了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23年2月,北京宋庄小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苗建忠进行撤职处理。2023年4月,区纪委决定,给予苗建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相关纪法知识

  (一)酒驾、醉驾的危害及认定标准

  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低落,无法正常节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和偏向盘,对光、声刺激反映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活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和谐,无法正确断定间隔和速度,随之处置惩罚应急环境的才能会大幅度降低,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

  酒驾或醉驾都是极其危险的驾驶行为,那么酒驾和醉驾二者有什么区别,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 ml,小于80mg/100 ml(即每100 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俗称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二)酒驾、醉驾涉及纪法条款

  酒后驾车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漠视,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对于相关的处罚也更加细致。发生酒驾、醉驾行为,除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属党员干部的还面临着党纪处分,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面临着行政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纪律警示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26亿辆,其中汽车3.28亿辆,新能源汽车162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5.1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75亿人。汽车作为现代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为我们带来了许多便利和快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我们在享受驾驶乐趣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要严格约束自己,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鉴戒,就有可能将自身和广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

 

  酒驾醉驾不仅影响个人,一旦因醉驾被刑事处罚,除了本人不能入党、报考公务员、入伍、报考军校、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国签证用)外,还可能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入党、报考军警校的政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认识到酒驾醉驾及背后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自觉主动远离“酒局”“饭局”,不该饮酒的时间和场合坚决不饮酒,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

  此外,我们还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四风”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从近年来案件查处情况看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四风”问题,酒局饭局极易成为“四风”和腐败的源头,成为利益输送、互通款曲和搞小圈子、团团伙伙的媒介。查处酒驾醉驾案件背后“四风”问题是切断由风及腐蜕变路径的利刃,也是加强作风建设的有效抓手。

 

  我院2016年12月印发了《关于在工作时间、公务活动中禁止饮酒的通知》,禁止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公务接待、出差活动中饮酒。我院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八小时外”监督,通过谈话提醒、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督促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坚决杜绝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侥幸心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将作风建设进行到底,维护好我院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科研环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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