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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时间:2009-06-08部门:产品安全研究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要求,我国自2009年9月1日起,对载货车辆实施召回管理。
    按照公告要求,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及相关车辆底盘制造商,要按照《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8月30日结束。这标志着我国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相关汽车制造商可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或中国汽车召回网,下载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信息备案工作。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部分省级质监部门参与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载货汽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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