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我院作为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秘书处的承担单位,负责这一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
《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国家标准中,给出了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等术语的明确定义;规定了供应商信用评价的基本条件、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社会责任等六部分内容及指标项的具体名称;合格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等级与表示方法、评价流程、以及信用评价报告的撰写要求。此标准适用于对各类供应商的信用评价活动。
供应商作为采购市场的供方主体,在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环节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一直是一个空白点,《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国家标准的制订实施对规范政府与企业采购秩序;解决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规范化、标准化合格供应商评价的内容、流程和等级表示方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供应商行为,净化采购市场,强化对供应商的监管,促进我国供应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储备和提高自身实力,在国际上竞争中争取更多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