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标委会已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审阅,填写《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如没有意见也请邮件说明,逾期未回复,将按无异议处理。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朱虹(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联系电话:58811853
传 真:58811611
电子邮箱:zhuhong@cnis.gov.cn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国家标准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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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