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涉及标准化内容节选)

时间:2017-07-17    部门: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接到拆船单位申请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报告后,应当抓紧办理,及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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