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视角下的部分国家市场监管体系 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2-11-10    部门:标准信息研究所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与贸易谈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一起,成为保障世贸组织(WTO)顺利运行的三大机制。TPRM通过定期监督和全面审查各成员贸易政策及实施情况,增强成员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敦促成员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和承诺;贸易政策审议从另一个视角权威地诠释了WTO成员的市场监管体系。本文通过系统梳理WTO部分成员贸易政策审议文件,挖掘部分重点贸易国家的市场监管体系的架构、特点,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市场监管体系,提出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 贸易政策审议与市场监管体系

  广义的市场监管泛指国家和政府职能部门所有调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的活动。这种含义的市场监管具有普遍存在性,分布于多种法律、政策、规范和职能中,但有时不直接以“市场监管”这一名称出现。广义市场监管大体包含了商品市场监管、行业市场监管、金融业市场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等多个类别。狭义的市场监管指特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展质量、改善营商环境等,对市场交易与竞争中的相关主体、要素、环节、领域、行为、商品和服务等进行的综合性监管。综合来看,市场监管一般通过外部秩序和内在机制,对市场失灵加以纠正和干预,保障市场有序、安全和健康。

  从市场要素的构成角度来看,基于贸易政策审议的市场监管体系信息包括3个方面。一是用于规范市场主体和商事活动的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包括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和退出等市场活动的商事制度和政策。还包括基于进出口产品市场准入的权利衍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二是规范市场行为所采取的市场秩序相关政策。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以确保市场主体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包括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对广告、价格、网络交易等行为实施监管所采取的政策。三是为与规范市场经营活动客体有关的政策,主要分为商品产品(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和行业部门两大类。既包括对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管的政策,也包括有关质量基础设施(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以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政策,还包括对农林牧渔、矿业、能源、服务业(金融、电信、邮政、运输等)进行监管框架和政策。

  二、 部分WTO成员市场监管体系特点概述

  1. 美国

  一是监管机构的设立顺应市场需要。美国的市场监管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营造条件。市场能够解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消费者依靠法律手段能够解决的,政府不主动干预;即使是上述手段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也考虑通过除行政手段之外的其他措施来解决,比如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二是监管思路以“轻准入、重监督”为主。美国政府在市场准入的政策法律体系上基本奉行“宽进严管”的指导思想。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标准不高,任何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合法收益。政府有义务通过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简化审批手续,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是监管机制以克服市场失灵为目标。美国在联邦层面设置一大批专业化的独立监管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等。按照国会授权,独立监管机构具有制定规章、调查、起诉和裁决案件等权力,旨在尽可能地减少政治因素对监管决策的影响,从而使监管更具专业性、持续性、灵活性和公正性。

  2. 日本

  一是监管机制呈现中央主导特征。作为单一制国家,日本的市场监管机构呈现出明显的中央主导特征,即中央政府拥有对市场监管权的分配权和解释权,并设置了许多直接的地域性派出机构,而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主要是接受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配合。

  二是监管机构采用混合设置模式。日本的市场监管机构体现为内设和独立兼具的混合设置模式。一方面,日本市场监管的主要职能多是由内阁各省厅内设立的各机构承担。这些机构作为下属机构接受内阁部门的统一领导,承担市场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在这些内设机构之外,日本也建立起一批半独立性质的部门外局和独立行政法人,承担各项具体的执行事务。

  三是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市场监管。为了能让规模较小的政府机构实现大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日本政府通过授权和行政指导将大量的民间行业协会、团体大量吸附在行政机构周边作为其帮手。另外,日本在市场监管工作中还将大量的行业专业人士吸纳进市场监管体系中,形成各种形式的政策会议为监管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3. 韩国

  一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韩国在1981年实施《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至1990年第二次修正该法时,执法权转移至“公平交易委员会”这一独立监管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权限不仅包括认定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企业结合和不当共同行为等限制竞争行为,还包括认定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决定纠正措施和处罚。

  二是市场监管注重行业自律。在很多行业领域,相应行业协会对行业发展、行业监管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以广告监管为例,除了公平交易委员会、通信委员会等政府监管机构,韩国广告自律组织主要有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韩国公益广告协议会,形成政府法律条款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事前审议与事后审议相结合的基本框架结构。

  三是监管机制呈现“市场亲善”模式。韩国政府与企业建立了一种指导—被指导的关系,或形成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紧密的共生关系,这被称之为“市场亲善模式”。企业与企业之间也不依靠复杂的法律关系作为执行合约唯一手段,而是依靠政府的干预和企业之间的信任。

  4. 澳大利亚

  一是自由化与加强监管的矛盾统一。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监管最严格的经济体之一。以价格监管为例,澳大利亚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而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来调控。在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政府通过发布命令、披露信息、实施罚款等,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二是注重借助外部专业机构力量。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政府机构,由不同的政府机构负责一般产品,以及食品、药品和化学品等特殊产品的安全监管。对于一般产品安全监管,由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和地方消费者保护机构共同负责。澳大利亚市场监管重视借助外部专业机构力量。澳大利亚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则,要求成员遵守行为准则,来强化消费者保护、解决行业内的系统性问题。

  三是市场监管手段丰富多样。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是由总理、各州和行政区负责人、地方政府理事会主席共同组成的最高级别的跨部门协同框架,其职能之一是评估监管机制。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负责批准同意各委员会的内容范围和工作重点。各委员会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其行动和决定,每三年接受一次总体评估。

  三、发达国家市场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1. 市场监管架构完备

  建立与传统行政机关有所区别的、独立的、职能相对完备的监管机构,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特征,也是实现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必要条件。首先,监管独立性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保障。其次,职能完备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关键。最后,按照影响范围和支出责任划分监管权限。

  2. 市场监管体制健全

  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监管法律法规清晰明确、可预期性强。其次,形成了统一规范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最后,监管工具方法注重经济效率、风险防范。这些国家除运用行政手段外,在监管工具和方法的选择上还很重视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性措施,同时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和预警。随着公共安全风险防范意识的加深,发达国家社会性监管方式已经由事后被动处置转变为事前主动防范、事中积极控制事态、事后快速处置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

  3. 重视多元共治和公开透明

  本文研究的4个WTO成员国均意识到监管过程的透明、公正对于结果的科学和公正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社会自治力量在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二是专家咨询发挥较大作用。监管机构是基于科学的决策执行机构,受到有限时间和预算约束的影响,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决策瑕疵。因此,与监管决策密切相关的价格基准、风险指标、垄断认定等问题需要听取内外部专家的专业性建议。三是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监管决策。为减少监管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监管失误或“监管俘获”,监管决策依据的原则、重要标准参数信息及决策过程都要向公众公开,并邀请相关利益主体参加各类听证会、审议会、咨询会等,就决策潜在影响进行充分讨论。

   

  文章作者:刘智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信息研究所(市场监管总局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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