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发布

时间:2017-07-05    部门:办公室

    近日,国家标准委、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在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国家标准。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是关于公共服务领域英文翻译和书写质量的国家标准,包括10个部分,规定了交通、旅游、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邮政、电信、餐饮、住宿、商业、金融共13个服务领域的英文译写原则、方法和要求。
    标准提出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应遵循的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等原则;区分“场所机构名称”和“公共服务信息”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英文翻译方法;要求公共服务领域英文书写应符合英语国家公共标志中的书写规范和使用习惯,并从字母大小写、标点符号、字体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标准还以“资料性附录”的方式,为各领域常用的3500余条公共服务信息提供了规范译文。标准将于2017年12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要遵循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文明性四大原则,应当符合我国语言文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英文使用规范以及英文公示语的文体要求,一般不按原文字面直译;公共服务领域应当针对实际需要使用英文,不应过度使用英文,译写时应通俗易懂,便于理解,避免使用生僻的词语和表达方法;译写应用语文明,不得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
    标准规定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翻译的方法和要求,场所和机构名称一般采用“专名用汉语拼音拼写、通名用英文翻译”的方法。公共服务信息均使用英文翻译,同时根据功能设施信息、警示警告信息、限令禁止信息、指示指令信息、说明提示信息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译法。另外,对英文翻译中的词语选用、拼写方法、语法和格式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标准对公共服务领域和公共场所标志标牌中的英文书写规范作出了规定。要求英文书写应符合英语国家公共标志中的书写规范和使用习惯,并从字母大小写、标点符号、字体、空格、换行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标准以“资料性附录”的方式,为各领域常用的公共服务信息提供了规范译文,10个部分共计35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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