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EDI参与方对于电子数据交换方面的法律需求,使他们传输的电子数据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法律效率,以减少交易中的争议和纠纷,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组织制定了《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标准,并于1995年3月在第41届会议上被采纳为第26号建议书。
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和单证处理的各方做如下推荐:
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国际用户,包括在国际贸易中决定使用EDI的参与方,使用《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以便增加他们贸易关系上的法律安全性。由于提出对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改革,联合国各成员国应考虑“交换协议样本”的术语和条款,以便使交换协议的内容与改革后的业务惯例一致。参与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根据本协议样本签署电子数据交换的国际商用交换协议。《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构成联合国贸易数据交换目录(UN/TDID)的第3部分,并成为联合国“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UN/EDIFACT)推荐标准的一部分。
1998年由我院根据UN/CEFACT第26号建议书研制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国际商用交换协议样本》。该标准不仅填补了我国在EDI应用中的法律空白,它还成为中国“EDIFACT”系列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目前该标准已发布实施了10多年,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以适合新时期国际贸易的需求。
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83)组织的《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国家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于2009年9月26日在京召开。审查委员会由商务部、工信部、交通部、海关总署、中远集团、天津财经大学、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等单位的11名专家和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商务部孟朱明高工担任。
审查委员会听取了标准起草组关于该标准的编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讨论,一致认为:该标准规定了我国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该标准的修订和实施,对于从法律上规范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标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审查委员会一致通过对该标准的审定,并建议标准起草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文本作进一步的修改,形成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建议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尽快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