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推荐性国家标准《风险管理 风险预警》(GB/T 46410—2025)已于2025年10月5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该标准由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0)提出并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核电运行研究(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二、制定背景
1.满足组织改善风险预警成效的内生需要
各类组织在风险管理实践中普遍对风险预警寄予厚望,期望通过前瞻性信息实现未雨绸缪,争取时间差以规避损失、把握机遇。然而,由于不同领域组织对风险预警的内涵、原则、信息要求、生成应用及基础保障等认知参差不齐,甚至存在明显偏差,导致部分组织尤其是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却陷入低水平重复与内卷化困境,预警流于形式,风险管理长期停留于事后抢救与应急响应状态。因此,各类组织迫切需要一部规范、科学且实用性强的国家标准,以统一认知、指导实践,推动风险预警从应急式向预防型转变,切实提升风险管理效能。
2.帮助组织落实风险预警监管要求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风险源研判,提高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能力,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做到未雨绸缪。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近年来也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及各类组织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持续做好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然而,目前国内外尚缺乏权威、可操作的风险预警落地指导文件,组织在具体落实中缺乏明确依据。亟需国家标准为各行业提供实践指引,确保监管要求高质量落地,避免认知误区和实践偏差。
3.填补风险预警通用标准空白
现有风险预警实践在自然灾害、气象、安全等领域相对成熟,自动化信息化程度较高,但组织治理和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尚缺乏统一范式。实践中,部分组织将绩效指标报警、管理缺陷通报、风险分值抽象统计等同于风险预警,不具备前瞻性,效果不佳;少数组织通过指标建模预测未来风险状态,虽成效较好,但对数据和建模能力要求高,推广受限。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标准多集中于电气安全、机械安全、产品质量、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且对“预警”的定义各不相同,尚未形成一般性、通用性的风险预警标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借鉴意义有限。
在此基础上,标准起草组研制了《风险管理 风险预警》,旨从国家标准层面制定统一的风险预警管理规范,为组织开展风险预警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主要内容
1.原则
风险预警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动态前瞻,即预警信息须预留一定时间差,使组织能在风险转化为现实前有所准备,并随内外部环境变化持续更新;科学可信,即预警须基于事物内在规律、因果知识与前兆信息,做到有据可循、可解释,并根据实践效果定期验证与调整;紧密衔接,即预警须与业务管控、绩效考核和价值创造深度融合,明确信息的使用对象、应用场景及不同等级所触发的应对动作,避免信息孤立;恰当适配,即预警方式须与风险属性、组织需求及可配置的资源能力相匹配,确保切实可行。
2.工作程序
风险预警工作启动阶段,组织宜首先通过调研、对标等方式,梳理需要使用预警信息的业务或管理流程节点,明确其对预警内容、频率、时间差等方面的需求,并评估已有统计指标的满足程度。在此基础上,围绕相关流程节点关注的目标指标及其影响因素,识别具有不确定性的关键变量,设计或优化风险指标,明确其计算公式、数据来源、置信度要求及责任主体。继而依据组织风险偏好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设定不同预警等级对应的预警区间,并结合决策频率与数据可获取频率,综合确定各指标的预警频率,最终形成风险指标库。
运行机制设计层面,组织宜明确风险预警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时间节点要求、质量保障措施以及预警信息的构成与发布形式,建立健全制度化的运行体系。执行层面,宜借助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先行测试验证,修正设计缺陷后转入常态化运行。监督改进层面,组织宜通过问题收集与成效评价,对预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实施动态监督,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将监督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形成“设计-执行-评价-改进”的闭环循环,确保预警机制持续有效、不断优化。
3.保障措施
组织应通过三方面举措为风险预警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明确职责与配套考核,管理层负责确认需求、风险偏好及预警参数并保障资源投入,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承担预警设计与监督评价,业务部门负责数据提供及应对措施执行,绩效考核部门对预警设计与执行成效实施考核,形成职责清晰、奖惩分明的闭环管理;二是充分运用数智化手段,将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贯穿于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权限分配、展示发布、存储及成效评价等全过程,确保预警信息的可靠性、传递及时性与安全性;三是加强文化与能力建设,通过培训、经验交流、对标、专题研究等途径,提升全员对风险预警的正确理解和规范应用能力,为预警机制的有效运行夯实组织基础。
作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社会治理所 宁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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